《办法》规定,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、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。
摘要《办法》规定,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、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。昨日,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,《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,《办法》提出,河南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、非场馆类和信息传媒类3个类别进行申报,要求场馆类科普基地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,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。
申报单位需有年度和中长期科普规划
(资料图)
《办法》规定,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、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。申报单位需要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、科技传播能力、科普创作能力,并具有较强示范、带动和辐射作用。
申报单位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,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,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;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、经费,并配备有专(兼)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;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,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;在河南省区域内,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。
场馆类科普基地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万人次
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,包括科技馆、博物馆、动物园、文化馆、气象馆、自然馆、地震馆、水族馆、陈列馆、天文馆、标本馆等。
《办法》规定,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,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,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(含法定节假日),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,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。科技活动周、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,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。
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
非场馆类科普基地,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、设施。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、历史、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,如国家公园、森林公园、湿地公园、矿山公园、科技园区、旅游景点等;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、设施,包括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医院、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、科研中心、特色产业园区、企业展览馆、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;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,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,包括青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。
《办法》明确,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,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。同时,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,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;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、展示、示范功能的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(含法定节假日)。
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能够持续产出科普成果
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,是指以网络、电子媒介、印刷媒体等为载体,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,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、报道科技新闻、宣传科技成果、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,包括各类传播媒体、出版机构等。
《办法》要求,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需要有固定的栏目、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,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;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;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、制作、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;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、音视频、展品等科普成果。
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
《办法》明确,省科普基地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,根据省科普基地建设周期,省科技厅在省科普基地建设第三年年底前开展省科普基地综合验收,验收合格的省科普基地,继续备案为省科普基地,省科技厅统筹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;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,限期一年进行整改,整改期后审核仍不合格的基地,撤销省科普基地的称号,被撤销称号的基地三年内(含三年)不得再申报。
对获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,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,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普基地。(记者 李娜)